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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侨界人士咨询:立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日期:2017-06-12     来源:海淀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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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侨界人士咨询:立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答:自书遗嘱并不需要公证,也不需要见证人,只要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均不可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法律依据见下: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章对遗嘱继承进行了规定。根据该章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1、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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