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维侨服务

婚姻家庭纠纷

日期:2016-09-29     来源:

分享:
字号:        

  【案情回放】

  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小丽与25岁的阿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1990年8月小丽的父亲去世,留下存款1万元和一套房屋(小丽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阿涛从朋友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自1995年起,阿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13年3月,小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2013年5月,小丽提出离婚,阿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

  1、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在小丽达到法定年龄之前,小丽和阿涛的婚姻是无效的。小丽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后,虽然没有进行重新有效的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两者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有效。

  但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小常识:

  2、死者留存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小丽取得遗产时婚姻关系还未成立,该财产属于婚前财产。所以小丽父亲留下的财产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

  法律小常识:

  3、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有哪些?

  4、遗产该如何分割?

  假设小丽父亲去世时,小丽有母亲,弟弟和叔叔三个亲人,其父亲留下的一万块钱和一套房屋如何分割。首先,小丽父亲的财产应为其父亲及母亲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然后,就这二分之一的财产,在小丽、小丽的母亲和弟弟之间平均分割。其叔叔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当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小常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