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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日期:2016-09-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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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提要

  1、试用期有多长?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哪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赔偿?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也可聘请律师代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赔偿等事务。

  6、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聘请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及时聘请律师,通过调解或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工伤认定赔偿要知道!

  职工发生工伤的时候要清楚的知道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不然用人单位是不会给予工伤的赔偿的,一般的讲:

  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便是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请各位好好掌握!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交通肇事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01年6月29日5时许,受公司指派开车送货的马某在途中与一辆拖拉机碰撞,货车上的押车员当场死亡,拖拉机驾驶员和马某均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马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02年8月1日,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2年9月13日,马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医药费、误工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7 万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然而此后,公司并未支付这笔款项。于是,马某于2003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笔款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马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确定其伤势已构成五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马某受伤时是受公司的指派,在履行工作,于是便根据有关规定,裁决公司赔偿马某14.2万余元。

  然而,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马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马建国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

  2、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5年4月18日,孙某(化名)经过应聘来到某实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只是保证孙某每月600元的工资。2005年10月26日,孙某在为公司维修房屋时不幸摔伤,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T12压缩性骨折,造成六级伤残,经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公司承担了孙某所有的医疗费用。但在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公司却再未派人护理,并拒绝承担医疗费。调解无果后,孙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经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孙某相关的工伤待遇。根据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给孙某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十项赔偿在内的共计13万余元。

  3、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工作,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简介】

  李x之父李z生于1947年2月4日,2012年5月到某企业工作,负责收发报纸和看场工作。2012年7月15日,李z在其值班的过程中跌倒在暴雨中,后被前去接班的一个工友看见,通知其家属将其送到某区医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8月25日死亡。李x于2012年9月15日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李z为已退休职工,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李z的工作是由单位具体指定,并按期获取劳动报酬。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条件之一,而并非规定男年满60周岁后就丧失了与用人单位重新形成劳动关系的资格,故被告所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到用工单位工作形成劳务关系于法无据,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被告工伤认定剥夺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显然不当,判决撤销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判决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终认定了李z是因工死亡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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