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正处于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考虑到时间成本、案件的审理效率、仲裁的便利性、公司长期的商业发展等因素,这些案件能否通过仲裁予以解决目前成为当事人、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关注的焦点。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下仲裁法是怎样规定的。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可仲裁性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争议须发生在平等主体间,这就将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排除在商事仲裁事项之外。第二,争议须为商事合同纠纷或涉及财产性权益。根据该要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人身权益的纠纷不能仲裁。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一下哪些知识产权争议事项可以仲裁呢?
知识产权争议事项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确权纠纷,它指的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有效性以及权利归属产生的纠纷。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利权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能够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故这两类权利均具有垄断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取得方式只能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产生的确权争议只能通过规定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予以处理。故这类纠纷不能申请仲裁解决。
但是,著作权却不一样。由于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依法产生,不需要行政机关介入,故在发生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这一内容也体现在著作权法当中,该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类是侵权纠纷,它指的是因侵权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定性判断,由于专利法、商标法中均规定了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故不能申请仲裁。但是,如果当事人均认可侵权事实,仅就赔偿内容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依据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类是合同纠纷,比如关于知识产权的开发合同纠纷、合作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投资合同纠纷等。只要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达成仲裁条款,此类纠纷均可申请仲裁。
以上是对知识产权争议事项可仲裁内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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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黄桂林,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法律研究和实务近三十年,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在国家商标局工作期间从事全国重大侵权案件的查处和协调指导,并参加过商标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善于对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帮助国内外大型公司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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