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侨办二○○○年二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归国华侨(以下简称归侨)的业务工作,简化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北京市归国华侨证》(以下简称《归侨证》)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
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
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业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